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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及其员工应负担比例 |
比例分配 |
备注 |
| 1992年7月31日前 |
企业所有员工19% |
社会共济 |
原全民工、集体工、合同制工每月缴费基数为418元,临时工为150元 |
|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1日 |
企业所有员工 |
21%: |
16%-11%单位负担 |
21%: |
5%为共济基金 |
企业员工承担5%-10%,具体标准:
其月缴费工资总额不满600元者,个人应承担5%,
满600元而不足700元者,为6%
满700元而不足800元者,为7%
满800元而不足900元者,为8%
满900元而不足1000元者,为9%
满1000元以上者,为10%
凡个人承担每增加1个百分点,单位承担部分就降低1个百分点,即单位应承担16%-11% |
| 5%-10%个人负担,由缴费单位代扣 |
16%为个人帐户 |
| 1996年7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|
深户员工 |
19%: |
15%-14%单位负担
4%-5%个人负担,由缴费单位代扣 |
19%: |
6%为共济基金
13%为个人帐户 |
本市户籍员工缴费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,个人承担4%,若高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,个人承担5%;
缴费工资总额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%的,按300%缴纳;若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%的,按60%缴纳。 |
| 非深户员工 |
10%: |
7%单位负担
3%个人负担,由缴费单位代扣 |
10%: |
3%为共济基金
7%为个人帐户 |
| 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 |
深户员工 |
17%: |
12%单位负担
5%个人负担,由缴费单位代扣 |
17%: |
6%为共济基金
11%为个人帐户 |
缴费工资总额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%的,按300%缴纳,本市员工缴费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%的,按60%缴纳;非本市员工缴费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%的,按40%缴纳。 |
| 非深户员工 |
10%: |
7%单位负担
3%个人负担,由缴费单位代扣 |
10%: |
3%为共济基金
7%为个人帐户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