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,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;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. 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,须经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 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加章转递,确认使用。 《中国委托公证人(香港)管理办法第69号》.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.原第34号《中国委托公证人(香港)管理办法》同时废除。
如客户注册香港公司后需要在中国内地设立办事处、代表处、接待处或投资,香港公司则必须根据'中国委托公证人(香港)管理办法第69号文件'进行办理,公证后才可以在内地投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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